发布时间:2021-05-08 11:42:16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1677号
被执行人:肖钱梅,女,汉族,1978年05月17日生,住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钱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钱梅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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