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45:17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朱光军,男,汉族,1966年9月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朱光军与被执行人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9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朱光军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陈军履行义务72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朱光军达成和解协议:剩余部分,被执行人陈军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1409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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