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7 13:59:15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241号
原告:李元兴,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杨跃进,男,1972年1月5日生,黎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赵宽,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韩鹏,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杨玉发,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杨敬武,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李勇,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杨敬义,男,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省唐山丰润区14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晴隆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晴隆县莲城镇北街老牛凹。
法定代表人:王家辉,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鹏、李元兴、杨玉发、杨跃进、赵宽与被告李勇、杨敬武、杨敬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鹏、李元兴、杨玉发、杨跃进、赵宽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鹏、李元兴、杨玉发、杨跃进、赵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韩鹏、李元兴、杨玉发、杨跃进、赵宽负担。
有用请分享→ 李元兴、杨跃进等与杨敬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w上一篇:李安模与唐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