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7 13:57:39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4382号
原告:吴**松,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唐太华,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与被告唐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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