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0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753号
原告:丁远亮,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王学本,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丁远亮与被告王学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远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远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丁远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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