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0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2437号
令狐昌奎(曾用名:令狐昌权),男,汉族,1968年生,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孝洪,男,汉族,成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令狐昌奎与被告王孝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令狐昌奎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令狐昌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令狐昌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令狐昌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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