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5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2642号
原告:吴义当,男,1969年6月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被告:秦和平,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苗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吴义当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吴义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义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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