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8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清,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贵阳双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2)******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廖健棠,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胡海清申请执行贵阳双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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