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0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5020号
原告:卢东波,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黄从洋,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卢东波与被告黄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东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东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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