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0:45:22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刑更37号
罪犯韦小信,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黔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韦小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2018)黔刑终1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于2020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小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小信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死刑缓刑执行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执行期间,罪犯韦小信确无故意犯罪。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小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韦小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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