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0:48:19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刑更19号
罪犯朱**胜,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2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黔刑更1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共获10个表扬,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其获表扬10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朱**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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