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0:45:18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刑更89号
罪犯胡忠,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8千元暂存中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黔刑终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忠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共获6个表扬。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其获表扬6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胡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3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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