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6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刑更230号
罪犯王伟,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黔0625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21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减去剩余刑期九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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