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0:48:19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刑更76号
罪犯粟永祥,男,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粟永祥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8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凯里监狱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粟永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经审理查明,罪犯粟永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自减刑以来,共获表扬10个。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粟永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粟永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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