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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9 18:50:58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973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对原告李妍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97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297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法定代表人:姬军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男”补正为“法定代表人:李铁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女”。
审 判 员 傅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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