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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8 09:35:57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2民初2464号
原告齐洪洋,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佰林,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榆树支公司。
负责人李峥,系经理。
原告齐洪洋诉被告王佰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榆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并向其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在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故按撤回起诉申请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齐洪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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