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54:20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雍熙街道(原雍熙镇)沿河街。
法定代表人:周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联社合规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支付借款10984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49执行申请费15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通过发彩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在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有银行账户,本院采取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无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投资收益、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赵某某在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有银行账户,本院采取额度冻结,冻结并划拨9664.8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无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投资收益、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经到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管理部、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缴存、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张梦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缴存等信息,被执行人张梦无有纳雍县梦儿鸡排店的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经实地查找,未能找到该店,且个体工商不支持股权冻结。
4.本院经到鬃岭镇半边街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在在该辖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高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适用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除被额度冻结并划拨的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52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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