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9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恢24号之三
被执行人:王菊,女,汉族,1984年04月25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菊在62×××75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菊在中国建设银行62×××7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151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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