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执199号
移送执行人: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南大道。
被执行人:曾燕明,男,2001年3月生,住贵州省长顺县。
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移送执行曾燕明罚金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曾燕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贰仟元。因被执行人曾燕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燕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但曾燕明未履行。
2、2021年1月21日、1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曾燕明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账户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曾燕明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未发被执行有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经到曾燕明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执行人曾燕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向被执行人曾燕明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燕明系低保户,无任何经济收入,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燕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金额为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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