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42:17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478号
被执行人谭洪文,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谭洪文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谭洪文拒不履行(2021)黔02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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