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21:18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6执243号
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威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刘某某、张某某与威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5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威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89025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现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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