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18:17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4执异1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冯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场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216190894N。
法定代表人:徐光,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雷山勇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乌开工业园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MA6DJA22X2。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西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666983963N。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小云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795252307M。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陈勇,男,1982年10月5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山勇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勇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申请人冯某于2021年4月21日对本院作出(2021)黔2634执1号裁定书第四项决定:“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印江县,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7)印江县不动产权第××16号、第XX17号、第XX18号、第XX19号、第XX20号、第XX21号、第XX25号、第XX26号、第XX27号、第XX28号、第XX29号、第XX30号、第XX31号、第XX32号、第XX33号、第XX34号、第XX35号、第XX36号、第XX37号、第XX38号、第XX39号、第XX40号、第XX41号、第XX42号、第XX43号、第XX44号的26宗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冯某称,请求雷山县人民法院撤销本院(2021)黔2634执1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2012年异议申请人冯某想获得印江县城XX路东侧的2012-52号宗地,与被告执行人签订《建房协议书》,以被执行人名义参与竞拍活动,并对外投资修建商品房,商品房所有权全部归异议申请人冯某。异议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获得该土地,又以被执行人的名义缴纳土地款。2013年7月11日,案外人同意柴某权入伙共同修建,柴某权也以被执行人的名义缴纳土地款。两人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在该土地上修建金源财富中心1、2号楼,又以被执行人名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初始登记。2016年12月20日主体完工后,未进行对外销售,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与柴某权对建筑物进行分割,1号楼第三至六屋和2号楼全部归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所有。但未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权属转移至自己名下。
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1、异议申请人冯某不是执行标的物的法定产权人,不具有排除执行的主体资格。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异议申请人与柴某权签订的协议均无效。3、异议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被执行人雷山勇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勇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陈勇未提出执行异议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本院调解,(2020)黔263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21)黔2634执1号裁定书第四项决定查封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2021)黔2634执1号裁定书第四项决定查封的不动产合法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为被查封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裁定书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的意见不足以说明其合法、真实地占有被查封的不动产。并且本案查封的不动产已经依法进行登记,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对被查封的不动产具有所有权,异议申请人并非本案权利人。因此,异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冯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欢迎分享转载→ 冯某、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q上一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赵福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