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24:21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光全,男,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伍敬平,女,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光全与被执行人伍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7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9395元(含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伍敬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伍敬平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伍敬平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相应银行存款账户。另查明,伍敬平有退休工资,伍敬平在本院涉案众多,退休工资领取账户已被他案冻结。终本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消费。
终本之前,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伍敬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涉案众多,退休工资领取账户已被他案冻结,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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