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42:20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华,男,1985年10月15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被执行人:王中华,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与被执行人王中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特1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中华立即一次性向其支付工资477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中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中华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中华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中华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中华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中华的相关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中华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王中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中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王中华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中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王中华户籍地织金县先锋居委会调查王中华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中华在该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任何个人财产。
4.本院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王中华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股权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中华名下有名称为“贵州裕骅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到国家税务总局织金县税务局调查,该公司无纳税申报记录也未实际经营;王中华名下位于织金县茶店乡先锋村的企业已注销。
5.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王中华名下有鳄都服饰公司,王中华在该公司里有机器设备的财产线索,经核实,贵州鳄都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变更为贵州裕骅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王江、王中华,王中华持有该公司95%股权(认缴数额为14250000元),本院已对该股权进行冻结但应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该公司里的机器设备无证据显示是王中华个人的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中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张丽华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中华采取执行悬赏措施,但至今未收到对被执行人王中华财产线索的举报。
8.被执行人王中华在收到本院财产报告令后,未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中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王中华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函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王中华的下落进行查找。
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丽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张丽华提供被执行人王中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丽华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中华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4773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中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中华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王中华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发现被执行人王中华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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