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7 20:03:13源自: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郭语语,女,1994年5月6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碧桂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HEDQ359。
法定代表人:李延进。
本院在执行郭语语与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0)黔0524民初37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郭语语支付工资及郭语语代公司垫付的水费、电费共9488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银行账户、无车辆、证券、保险等相关登记信息。
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持有情况,反馈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延进,李延进与姚前松分别持有该公司70%和30%的股份。
5.本院到国家税务总局织金县税务局调查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反馈该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
6、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场所调查,该公司均已未在前述处所经营。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延进已适用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财产报告令后,亦未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延进采取拘留措施。因其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函请公安机关查找。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语语,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表示不能提供前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传晨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语语释明后,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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