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3070号
原告:张红梅,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董仁军,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张红梅与被告董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红梅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仁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对被告董仁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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