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9 00:00:00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69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负责人:刘嘉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娣,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彪,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刚,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与被告梁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4月8日,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负担;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自行向本院申请退回上述费用1,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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