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1 00:00:00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2376号
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173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刚,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男,1981年11月1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建华,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渝**人,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0元,减半收取计16720元,由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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