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3 00:00:00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2破申23号
申请人:江阴市绘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320室。
法定代表人:陈慧,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麒麟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玉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江阴市绘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22日决定将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30日,本院对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法定情形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阴市绘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苏12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绘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绿化养护费80000元、诉讼费、迟延履行金等。因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给付义务,江阴市绘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发现被执行人在城西街道麒麟村土地上有部分苗禾等附着物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江阴市绘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被申请人经本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构成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阴市绘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天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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