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15:19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保46号
申请人:杨军,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大沙坝乡大沙坝村大树湾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
被申请人:胡应洪,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许家坝镇胡家寨村胡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
被申请人:石杰,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坪山乡佛顶山村田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
被申请人: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秀山平凯镇武营村,组织机构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法定代表人:陈浪,系公司经理。
杨军与胡应洪、石杰、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黔0623民初3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胡应洪、石杰、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24,951.3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胡应洪、石杰、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控,实际冻结金额322,252.43元,并对账户进行额度冻结。
综上,本案实际保全金额322,252.43元。至此,杨军与胡应洪、石杰、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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