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1:12:19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5执保90号
李某梅、夏某:
关于申请人李某梅与被申请人夏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2021)黔052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夏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53333元(实际控制1851.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部分保全,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关键词:
欢迎分享转载→ 申请执行人李某梅与被执行人夏某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q上一篇:(2021)浙0702破申11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