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8 10:39:17源自:http://www.qqpaopao.com作者:律师百科阅读(0)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清申12号之一
申请人:张泽民,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海红小区,身份证号码:142730197807140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浩,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龙继斑鱼庄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盐东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丁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泽民以被申请人西安龙继斑鱼庄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龙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龙继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73407389K;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崔海英、丁雷、耿克飞;法定代表人:丁雷。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盐东小区7号楼2单元302室;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上述经营范围中凡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证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龙继公司工商资料显示,2020年6月30日,龙继公司因未办理正常年检手续,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龙继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公司清算义务人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对龙继公司进行清算。
另查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8090号民事判决判令:龙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泽民支付货款1.41万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9年8月30日,张泽民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因被申请人龙继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张泽民系龙继公司合法债权人,张泽民申请对龙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主体适格。龙继公司已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龙继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已经出现,在龙继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龙继公司的债权人张泽民向本院申请对龙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债权人张泽民对债务人西安龙继公司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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